规范性文件-珠海市保安协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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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珠海市保安协会章程》

发布时间:2015-11-13 阅读次数: 分享到:

 

第一章  总 则

第一条 本团体名称为珠海市保安协会。英文译名为HeFe Security Association,缩写为HFSA。

第二条 本协会是由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保安从业单位、保安教育培训机构、保安装备及人防、技防、物防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研发、生产、应用等单位,以及从事保安工作的专业人员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全市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 本协会的宗旨是: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服务本会会员;加强行业自律和保安队伍建设,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组织、协调保安服务业务,完善本市安保体系,引领保安服务企业更多地承担社会责任;提高保安服务质量,开拓保安服务范围,促进保安服务事业健康发展,为维护合肥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作出积极贡献。

第四条 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、行业主管部门合肥市公安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。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。

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:换届,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、研讨会、培训、展览会、交易会、联谊交流会,开展业内评比、达标、表彰活动,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,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,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、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。

第五条 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合肥市。

第六条 本会的住所: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449号。

 

第二章  业务范围

第七条 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贯彻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方针、政策,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,提供法律和业务方面的咨询服务;
      (二)开展保安服务业的理论和法规研究,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进保安服务业改革,做好在法律、法规有关规定下,规范市场招标行为,反对行业恶意竞争,促进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发展;
      (三)制定行业服务规范,加强行业自律,建立行业诚信体系,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保安企业资质认证和保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,开展保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表彰奖励工作;
      (四)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,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保安员资质考核、考试和检查。聘请专家、学者和资深行业管理者开展对会员单位管理人员进行行业培训,不断提高保安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;
      (五)组织和协调与国内外同行业的友好交往和考察,传递保安信息,举办学术研讨会、经验交流会、展览会,开展经验和学术交流,引导推动新型保安服务模式和技术的创新;
      (六)组织协调有关单位研发、推广应用保安装备、器材及与安全防范有关的科技产品、器材设备,帮助协调有关单位开展跨地区的各种保安服务活动;
     (七)建立法律咨询和维权制度,聘请法律顾问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反映保安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,协调和化解行业内部关系;
     (八)创办会刊、杂志、微博,建设和管理本会网站,建立与社会新闻媒体联系网,及时发布行业信息,开展社会宣传,增进社会对保安服务业的了解;
     (九)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资助活动和公益活动;
     (十)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。


      第三章  会员

第八条 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。

第九条 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从事保安相关业务并具备合法资质单位;

(四)支持本协会的工作并为保安服务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、个人。

(五)诚实守信、无不良记录。

(六)本协会聘请市内外知名专家、学者或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为协会的顾问、名誉会长或专业委员会成员。

第十条 会员入会的程序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;

(三)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书。

第十一条 会员享有的权利:

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;

(三)获得本协会的信息和服务;

(四)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(六)其他依法可以享受的权利。

第十二条 会员履行的义务:

(一)遵守本协会的章程;

(二)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

(三)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;

(五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七)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第十三条 会费缴纳的标准:

(一)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;

(二)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;

(三)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;

(四)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;

(五)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;

(六)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;

(七)个人会员暂不收取会费。

第十四条 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书。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五条 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,本会将提出批评、教育;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 

第四章 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六条 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。

第十七条 会员大会的职权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,

(三)制度会费标准;

(四)审议理事会、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
(六)决定协会的工作任务;

(七)决定其他重要事项。

第十八条 会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,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,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,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。

第十九条 会员大会每届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第二十条 本会设理事会,作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第二十一条 本会理事候选人需具备:
      (一)具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保安企业负责人;
      (二)保安行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;
      (三)具备中级以上(含中级)职称或相当于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及专家学者。
      第二十二条 理事当选程序:
      (一)由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推荐或者直接向本会申请;
      (二)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;
      (三)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。会员大会闭会期间,由常务理事会确定;
      (四)由本会向理事颁发证书和证牌。
      第二十三条 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:
      (一)执行理事会的决议,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;
      (二)组织和协调所在单位或所联系指导的单位,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;
      (三)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;
      (四)向理事会反映行业情况,提供资料,介绍会员,举荐人才;
      (五)引导保安企业依法开展保安服务活动,承担社会责任。

第二十四条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 (一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 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       (三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 (四)审核决定会员的加入;

 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       (六)决定会员的除名;
       (七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       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       (九)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;
       (十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       (十一)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、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,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;
       (十二)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,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;
       (十三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五条 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。

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,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。
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有1/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。

第二十七条 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(一)、(四)、(六)、(七)、(八)、(九)、(十)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中的下列人员,可申请成为本会常务理事:
      (一)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社会影响力的企业或单位的负责人;
      (二)为合肥市保安服务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负责人或个人;
      (三)具备高级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,具备较强的综合调研能力和理事能力,有一定造诣的知名专家学者。

第二十九条 常务理事当选程序:
      (一)由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推荐或者直接向本会申请;
      (二)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;
      (三)理事会审议通过。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常务理事会确定;
      (四)由本会向常务理事颁发证书和证牌。
      第三十条 常务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:
      (一)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,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;
      (二)协助本会贯彻落实各项工作计划、决定、决议,及时向本会反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,提出整改意见;
      (三)配合本会和政府主管部门,对本市保安服务业发展现状进行调研,提出工作建议;协调、组织本会会员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;
      (四)协助本会开展行业自律,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。
      第三十一条 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的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三十二条 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

第三十三条 理事或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,可委托代理人参加。连续两年不参加或未委托代理人参加的,视为自动放弃理事或常务理事资格,本会收回其理事或常务理事证书和证牌。
第三十二条 增补、罢免理事或常务理事,由理事会决定,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。

第三十四条 常务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,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;
      (二)协助本会贯彻落实各项工作计划、决定、决议,及时向本会反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,提出整改意见;
      (三)配合本会和政府主管部门,对本市保安服务业发展现状进行调研,提出工作建议;协调、组织本会会员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;
      (四)协助本会开展行业自律,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。

第三十五条 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。

第三十六条 本会设立监事1名,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(常务理事)、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三十七条 本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

(二)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刑事处罚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三十八条 本会会长不兼任秘书长。

第三十九条  本会设会长1人,常务副会长1人,副会长3人。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四十条 本协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四年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应当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四十二条 本会会长的职权:

(一)主持会员大会,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;

(三)领导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,签署本会文件;

(四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。

(五)主持会长办公会议;

(六)根据工作需要,委托副会长代行相关职权;

(七)承办行业主管部门授权事项。

第四十三条 本会秘书长的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;

(四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提交理事会确认;
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四十四条 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;

(二)监督会员大会、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;

(三)监督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四)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;

(五)列席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;

(六)监督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本会章程。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,应要求其予以纠正,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。


 

第五章 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四十五条 本协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政府资助;

(三)捐赠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四十六条 本会接受捐赠时,应当遵守法律法规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。

捐赠、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对于捐赠、资助人或单位、及监事的查询,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。

第四十七条 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、侵占、挪用本会财产的,应当退还,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四十八条 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四十九条 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实行会计核算,加强会计监督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条 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接受会员大会、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五十一条 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
第五十二条 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 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五十三条 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应当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,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五十四条 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应当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。


 

第七章 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五十五条 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五十六条 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七条 本会终止前,须在行业主管部门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,由本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的财务审计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八条 本会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,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五十九条 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行业主管部门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  附则

第六十条 本章程经2015年5月8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六十一条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第六十二条 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